工作条例 | bylaws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新风与净水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新风与净水生产、经营、科研、应用、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配套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新风与净水分会”的宗旨: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履行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新风与净水行业的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新风与净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反映诉求、搭建平台、发展产业、对外交流的作用,树立行业标杆,引导行业创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向会员单位传达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科学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自律等相关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部颁或团体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与地产、工程施工、家装、集采集采平台、舒适家居集成等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企业间的技术、市场交流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可联合认证机构开展品质与安全认证工作,建立企业设计施工安装能力评价制度,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维护本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内部因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促进行业团结合作。

(十一)创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活动,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宣传本行业,加强行业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倡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受理行业内及社会对会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净新委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至使行业形象与利益受损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建议并协助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处理。

(十三)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十四)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五)以国家建筑产业政策为导向,不断汇总行业“五新”(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项目)推荐纳入住建部“科技成果评估”和“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推荐通过“五新”技术或产品参与“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十六)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论证及产品检测服务(国家级检测机构),协助企业3C认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住建部、财政部、工信部,三部委联合认可)等工作。

(十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新风与净水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科研、应用、设计、运维服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配套件生产与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分会根据协会授权接纳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至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将相关资料报协会审核后备案,入会日期从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进行监督,可提出合理性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本分会举办的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分会应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分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和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完成协会和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缴纳年度会费;分会的会费及其它收入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一收缴。分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工作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管、收支单列。

(四)接受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协会和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分会的一切活动,不参与非正规社会团体组织及活动。

第十条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或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会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核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分会设会长1名(轮值)、常务副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29名(会长、副会长由行业知名企业负责人兼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会长主导分会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上述领导成员经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后,报“协会”批准后履职。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工作会议。分会重大决定须会长会议通过,会长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如遇其它重大事宜,由常务副会长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分会会长任期为2年,实行轮值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全体副会长表决通过,可以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2任,每任2年。

第十四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长工作会议,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及相关行业专家名单,组织召开会长工作会决定聘任;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必要时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导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新风净化应用中心、室内水环境应用中心、标准应用中心、新闻中心……)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并决定聘用;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分会内部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的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分会常务委员扩大会议、会长会议及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分会工作条例主要条款的修改,须经分会会长会议同意,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分会每年1月15日前需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人事变动、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分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经会员大会同意后,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予以注销。分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分会负责解释。